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金额、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前述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与决策。
2、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3、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4、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5、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