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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0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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