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突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法定地位,将发扬民主贯穿各治理主体集体决策全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决策、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决策质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按照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章各治理主体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分类、额度等情形,结合实际确定权责边界和决策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公司子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抵押、担保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绩效考核、中长期激励、员工持股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推荐股东代表、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公司人才规划、人才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四)公司党委负责的其他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
(二)重大科技研发、技改事项。
(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采购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度的对外捐赠事项。
(三)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以及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四)其他大额度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各类决策会议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因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可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先行实施,事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按照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在进行“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决策执行第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做到权责清晰。
第十四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决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执行决策过程中若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执行人应当向有关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纪委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本制度,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
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均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公司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权属单位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未向决策主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
入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及时报告,或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及影响并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造成决策失误或损失的;其他违反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经证实参与决策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实施问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公司“三重一大”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