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5-00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6人,代表股份947,584,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07%(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0,859,76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41,94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0人,代表股份305,63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3人,代表股份305,636,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0,859,76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0人,代表股份305,63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682,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1%;反对7,51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5%;弃权382,9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734,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5%;反对7,51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2%;弃权382,9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71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3%;反对4,48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9%;弃权386,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76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3%;反对4,48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2%;弃权386,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687,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3%;反对4,49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2%;弃权
403,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74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9%;反对4,49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1%;弃权403,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江文、周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