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07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9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43.2537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0067号),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329.7611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7,773.0148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3,329.7611万股变更为17,773.0148万股。同时,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已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将《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名称变更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万股,于202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每股1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73.0148万元,每股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7,773.014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7,773.0148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的担保。 |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4
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及授权期限延期的议案》,本次事项在前述授权范围内,且前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故本次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