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25-028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 0105 民初 6529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利大胶丸”)、吉药控股、王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对外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亚利大胶丸向南京银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公司及亚利大胶丸法定代表人王平平个人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亚利大胶丸名下位于新昌县儒岙镇天姥二路2号的房产作为抵押。
2025年3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 0105 民初 6529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亚利大胶丸于2025年3月19日前归还南京银行借款本金13,852,816.60元,支付罚息230,882.7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此后的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35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2、亚利大胶丸于2025年3月19日前支付南京银行律师代理费49,918元;
3、若亚利大胶丸未按上述第1、2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南京银行有权就亚
利大胶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天姥二路2号房产(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平分别对亚利大胶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2022年10月13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
药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01执6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年12月20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
(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10、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1、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2、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因哈尔滨银行认为吉林海通已构成违约,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
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执行裁定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
15、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浑江银行”)与公司子公司金宝药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浑江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之四文件。
16、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认为普华制药已构成违约,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7、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追偿权纠纷。
东北再担保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民事判决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
18、南京银行与亚利大胶丸、吉药控股、王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银行认为亚利大胶丸已构成违约,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105民初6529号文件。
公司累计诉讼情况表:
序号 | 和解/执行/ 起诉/开庭/传票/听证及收到相关文件日期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主要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2.12.07 | 国药控股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江西双龙 | 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合计3,747.60万元。 | 3,747.60 | 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
2 | 2022.03.02 | 中民投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合计4,511.54万元。 | 4,511.54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2年6月1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3 | 2024.02.29 | 兴业银行/梅河建设 | 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5,990.86万元。 | 25,990.86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尚欠梅河建设1.66亿元。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4年2月29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 |
4 | 2023.12.20 | 招商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远大康华、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8,384.76万元。 | 28,384.76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1年12月19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 |
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已收到《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 ||||||
5 | 2021.07.06 | 吉煤投资 | 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 | 偿还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57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 11,381.71 | 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2年5月17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6 | 2021.08.20 | 华夏银行 | 金宝药业 | 判令金宝药业偿还原告固定资产借款本金74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 7,400.00 | 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2年6月14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7 | 2021.12.17 | 农业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3,118.97万元。 | 3,118.97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1年12月12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8 | 2021.10.25 | 兴业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请求判令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99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 | 3,990.00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
9 | 2022.12.20 | 光大银行 | 吉药控股、孙军、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判令吉药控股偿还本金29,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7,026,616.63元及其他应付款等。 | 32,402.66 | 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2022年,公司已偿还光大银行2,401万元。2022年12月21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
10 | 2021.09.23 | 安徽嘉佑 | 金宝药业 | 判令金宝药业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94.28万元。 | 294.28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2022年7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吉0581执197号,该诉讼尚未结案。 |
11 | 2021.09.16 | 泰合包装 | 金宝药业 | 判令金宝药业给付货款103.23万元及利息。 | 103.23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2022年6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
12 | 2021.08.17 | 金宝营销 | 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 | 要求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向金宝营销支付货款300.6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 169.77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
13 | 2021.10.22 | 建设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要求金宝药业偿还借款本金33,341万元及利息2,338.62万元。 | 35,679.62 | 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2年8月8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14 | 2024.03.01 | 哈尔滨银行 | 吉林海通 | 请求判令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偿还110793578.54元。 | 11,079.36 | 已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执行裁定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 |
15 | 2024.08.29 | 浑江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 | 于2022年10月30日一次性偿还本金48,980,000元及利息、罚息。 | 4,898.00 | 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浑江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文件。2024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之四文件。 |
16 | 2023.02.16 | 吉林银行 | 普华制药、吉药控股 | 偿还6516.24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 6,516.24 | 公司已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17 | 2024.5.21 | 东北再担保 | 吉药控股、通化双龙、江西双龙、孙军 | 立即偿还代偿款本金、代偿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合计4,505.59万元等。 | 4,505.59 | 公司已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民事判决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 |
18 | 2025.3.18 | 南京银行 | 亚利大胶丸、吉药控股、王平平 | 于2025年3月19日前归还南京银行借款本金13,852,816.60元,支付罚息230,882.73元及后续罚息等。 | 1,408.37 | 公司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25)浙0105民初6529号文件。 |
合计
合计 | 185,582.56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