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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7年8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22年10月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年3月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规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成本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除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外。对于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

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四)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信用风险组合

信用风险组合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计提比例作出最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佳估计,参考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根据业务性质,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坏账损失,否则不计提坏账准备。组合核算内容包括: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等。不计提

本公司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合。本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账龄组合等。相关金融工具的单项评估标准和组合信用风险特征详见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合同成本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公司第(一)中第1项减去第2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三)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条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

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提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3、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

4、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5、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到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3、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商誉减值的计提方法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1、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3、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程序

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财务部按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未达到上述规定金额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报废、闲置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财务部、财务总监审核。由财务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二)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及管理部门提交原材料、在制品、合同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核销资料,经技术部门鉴定后,报财务部、财务总监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当公司资产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公司财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公司核销资产减值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核销资产减值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规定金额的,公司资产减值核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程序亦同。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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