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周伟澄,作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科药业”)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伟澄,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原南京药学院)药学专业。1984年毕业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药物化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药物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84年9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1988年11月至1990年11月,任意大利Perugia大学药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8月至2002年11月,任美国Theravance制药公司客座教授;2004年至2018年,任上海抗感染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主任;2007年至2018年,任创新药物与制药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019年11月至今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32735.BJ)独立董事。2023年8月起,经股东大会选举,任盟科药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9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周伟澄 | 9 | 9 | 9 | 0 | 0 | 否 | 4 |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专门委员会 | 本年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6 | 6 | 0 | 0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0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0 |
本人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定期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聘请审计机构、提名董事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内审部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计划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主要通过实地考察、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公司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保持定期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合规情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与讨论;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偶发业务往来属于常规经营业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年12月20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段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赵雅超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雅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本人同意相关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 年 3 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3年年度薪酬奖金及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年度薪酬奖金及 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24 年度,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性及独立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 202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周伟澄
2025年3月17日
2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