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的说明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等企业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