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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4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98,824.00股,每股发行价14.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6,989,089.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872,665.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5,116,423.8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195,904,955.16元已于2025年3月14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5)第000008号《验资报告》。
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初始存放金额(元) | 用途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76899991013000492521 | 138,498,503.04 | 年产3万吨水性聚氨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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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分行 | 213053131007 | 57,406,452.12 | 年产1万吨膨胀型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项目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116,423.80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杨皓然、王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902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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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