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三)2025年3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阅,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钱学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钱学仁先生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见证、制作起草审查法律文件等各项服务,服务期限一年,法律顾问费20万元。
4、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5年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资料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7日
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资料(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签字页)与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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