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京商旅 公告编号:2025-009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509,375份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或公司、上市公司,曾用名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和第十一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内3名激励对象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离职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509,3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1.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五次董事会和第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
2.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宁国资委考〔2021〕268号),原则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4.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
5.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七次董事会和第十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2年 2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4.85元/份。
6.2022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7.2023年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181万份股票期权因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十六次董事会和第十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内退休离职激励对象及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对应的合计264.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于2023年5月25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9.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和第十一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共有29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50,325份,并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内3名激励对象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离职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509,3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四)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其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当期可行权的期权数量。
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考核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有2名激励对象已达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有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前述3名激励对象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拟对其剩余的不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509,3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仍为29名,股票期权数量将由4,857,500份减少至4,348,125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手续。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变动情况,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