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UANG RAN、孙鑫海、朱超、张同意、张澄、左强、上海咨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云峰、芜湖尼威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阕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鸠控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尼威动力”)2,225.6832万元出资额 (占尼威动力注册资本的55.5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尼威动力的控股股东将由HUANG RAN变更为上市公司,尼威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徐良。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