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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5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Pan-Chin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1页

页共11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40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湖南裕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湖南裕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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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湖南裕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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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包销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313,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77元,共计募集资金449,997.4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0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2,167.3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3,318.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28,849.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428,849.25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403,006.40
利息收入净额B22,450.89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1,2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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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C27,284.89
利息收入净额C3288.7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424,304.02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D2=C27,284.89
利息收入净额D3=B2+C32,739.66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D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
差异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裕能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裕能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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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完成销户手续。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10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均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269.3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户资金转出当日实际金额为7,284.89万元,含利息和现金管理的净收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可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高公司资金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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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176.105,176.10不适用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180,000.00180,000.005,761.33180,712.299,102.58
超募资金投向
1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45,000.0045,000.009,201.3645,454.99101.01[注2]已完工-9,875.32
2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项目-其中年产7.5万吨磷酸铁锂部分55,000.0055,000.0010,383.1153,455.5897.19已完工-4,538.78
3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103,849.00103,849.001,127.92104,857.01100.97[注2]已完工22,606.43
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5,000.2545,000.2545,000.25100.00不适用
5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108.792,108.79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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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投向小计248,849.25248,849.2522,821.18250,876.628,192.33
合计428,849.25428,849.2528,582.51431,588.9117,294.91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项目-其中年产7.5万吨磷酸铁锂部分、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本期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是因为:2024年锂电池产业链处于筑底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碳酸锂价格总体震荡下行,磷酸盐正极材料价格也相应下降,导致公司盈利水平有所下滑。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2023年3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3,849.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裕能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用于磷酸铁锂及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生产线的建设,并使用超募资金45,000.2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金额为203,767.58万元;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7,109.04万元(含节余)。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635.1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29号),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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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根据2023年3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可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超募、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已全部到期赎回。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公司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269.3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户资金转出当日实际金额为7,284.89万元,含利息和现金管理的净收入)。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对募投项目的费用监督和管控,严格把控采购、建设等环节,有效降低了项目成本和费用。同时,节余募集资金中包含支付周期较长且尚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产生了一定的利息,且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现金管理收入。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节余资金已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本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和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含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系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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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和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实际投入超过承诺投资总额,主要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投入项目所致[注3]表格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仅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李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李剑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彭亚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彭亚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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