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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涉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内部涉密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告、公告或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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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出的有关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或披露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程序负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接收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告知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经办人员应采用保密告知提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督促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泄露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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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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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 | |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 |
报送依据 | |
报送时间 | |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 |
经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意见 (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 | 年 月 日 |
董事会秘书审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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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作出如下告知:
1、贵公司/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阁下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阁下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公司/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进一步泄露及减小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6、贵公司/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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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户号码 |
本单位(或本人)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
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
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
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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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
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确认!
公司/单位名称: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