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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15: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55栋。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279,420,7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87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6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062,58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281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回购方式

同意302,377,8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7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2 回购价格

同意302,283,9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1%;反对117,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3回购金额

同意302,297,1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5%;反对104,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302,298,5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9%;反对98,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85,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1.05对董事会办理回购事宜的授权范围

同意302,292,7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159,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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