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022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9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分别申请授信5600万元、8200万元,南京钛白以自有资产抵押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近日,子公司南京钛白已分别与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完成了抵押合同的签署,并收到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述抵押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7年12月09日
3、注册资本:108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高岭
5、注册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大纬东路22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和化工机械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南京钛白100%的股权。公司与南京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8、贷款用途:用于南京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360,776,124.24 | 1,450,559,270.12 |
负债总额 | 950,910,574.25 | 1,043,989,841.59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251,000,000.00 | 194,00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948,613,336.74 | 1,041,313,139.15 |
净资产总额 | 409,865,549.99 | 406,569,428.56 |
营业收入 | 831,924,762.57 | 1,144,917,876.21 |
利润总额 | -19,161,528.18 | -120,602,489.64 |
净利润 | -19,161,528.18 | -106,590,064.02 |
10、南京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金浦钛业 | 南京钛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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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四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4.1 甲方以本合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2 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格且经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现值为(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贰仟捌佰柒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本合同所述之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下降,甲方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抵押物价值。
4.3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4.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抵押合同》
抵押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1)条约定的抵押的,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 根据第13.2(1)条约定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根据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
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13.2(2)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抵押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13.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抵押人对发生在第13.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77.3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597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06%。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
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
3、《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