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本公司暂无优先股股东):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90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189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564,781,621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5,112,120,41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452,661,20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1.741661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905912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35749 |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岷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现场出席5人,通讯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现场出席3人,通讯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共同参与计票和监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成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106,437,966 | 99.888844 | 5,180,951 | 0.101346 | 501,500 | 0.009810 |
H股 | 442,616,418 | 97.780948 | 10,039,786 | 2.217947 | 5,000 | 0.001105 |
普通股合计: | 5,549,054,384 | 99.717379 | 15,220,737 | 0.273519 | 506,500 | 0.009102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不含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刘成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36,076,490 | 86.392253 | 5,180,951 | 12.406806 | 501,500 | 1.200941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竹莎律师和王文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