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9号)同意注册,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三友医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三友医疗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三友医疗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三友医疗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2月2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14.92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
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2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0.05%。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3,032,88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14,343,163股上限的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87,941 | 30,999,991.22 | 6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74,786 | 27,499,986.12 | 6 |
3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218,026 | 19,999,986.92 | 6 |
4 | 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2,533 | 24,999,991.86 | 6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96,224 | 17,999,998.08 | 6 |
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9,013 | 9,999,993.46 | 6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9,013 | 9,999,993.46 | 6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913,520 | 14,999,998.40 | 6 |
9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913,520 | 14,999,998.40 | 6 |
10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88,310 | 42,500,050.20 | 6 |
合计 | 13,032,886 | 213,999,988.12 | - |
(五)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13,999,988.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079,860.5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3,920,127.6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本次发行与承销
方案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21,400万元。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交所重组委”)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7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上交所重组委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本次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09号),
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批复,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于2025年2月24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
前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中包括: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前20名股东(截至2025年2月10日收市后,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共计6家)中的14名、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3家、证券公司47家和保险机构投资者27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合计186家。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上增加该7名投资者,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董易 |
2 | UBS AG |
3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陈学赓 |
5 | 林金涛 |
6 |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上海枫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经主承销商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
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获配股份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5年2月27日(T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26份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前述26家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除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21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前述26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申购报价均合法有效。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询价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1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5 | 1,970.00 | 是 |
2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16.00 | 2,000.00 | 是 |
15.00 | 4,000.00 | 是 | ||
3 | 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73 | 2,500.00 | 是 |
16.18 | 2,700.00 | 是 | ||
15.38 | 2,900.00 | 是 | ||
4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6.79 | 2,000.00 | 是 |
15.85 | 5,000.00 | 是 | ||
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31 | 1,500.00 | 是 |
6 | 董易 | 16.33 | 1,100.00 | 是 |
15.63 | 1,500.00 | 是 | ||
15.03 | 2,000.00 | 是 | ||
7 | 林金涛 | 15.78 | 1,000.00 | 是 |
8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59 | 1,000.00 | 是 |
16.09 | 1,420.00 | 是 | ||
15.49 | 1,830.00 | 是 |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42 | 6,700.00 | 是 |
10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00 | 1,000.00 | 是 |
14.92 | 1,200.00 | 是 | ||
11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16 | 1,000.00 | 是 |
14.99 | 1,500.00 | 是 |
序号 | 询价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12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16.40 | 1,000.00 | 是 |
13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16.48 | 1,500.00 | 是 |
14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16.48 | 1,500.00 | 是 |
15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疗科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92 | 1,000.00 | 是 |
16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16.40 | 1,000.00 | 是 |
17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39 | 1,190.00 | 是 |
18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50 | 1,000.00 | 是 |
16.01 | 5,110.00 | 是 | ||
15.80 | 7,080.00 | 是 | ||
19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62 | 1,800.00 | 是 |
16.25 | 8,540.00 | 是 | ||
15.69 | 12,440.00 | 是 | ||
20 | 周国祥 | 16.31 | 2,000.00 | 是 |
2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 | 15.49 | 1,000.00 | 是 |
22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05 | 1,090.00 | 是 |
15.40 | 1,210.00 | 是 | ||
23 | 陈学赓 | 15.33 | 1,000.00 | 是 |
24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21 | 3,100.00 | 是 |
16.18 | 5,100.00 | 是 | ||
15.18 | 8,100.00 | 是 | ||
25 |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道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98 | 1,000.00 | 是 |
15.45 | 1,500.00 | 是 | ||
2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79 | 2,750.00 | 是 |
16.39 | 7,410.00 | 是 | ||
16.09 | 14,430.00 | 是 |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16.42元/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13,999,988.12元,对应的发行股数为13,032,886股。有效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拟发行14,343,16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最终获配投资者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87,941 | 30,999,991.22 | 6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74,786 | 27,499,986.12 | 6 |
3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218,026 | 19,999,986.92 | 6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4 | 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2,533 | 24,999,991.86 | 6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96,224 | 17,999,998.08 | 6 |
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9,013 | 9,999,993.46 | 6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9,013 | 9,999,993.46 | 6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913,520 | 14,999,998.40 | 6 |
9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913,520 | 14,999,998.40 | 6 |
10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88,310 | 42,500,050.20 | 6 |
合计 | 13,032,886 | 213,999,988.12 |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已经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情况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0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做出的承诺等文件,主承销商及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七)缴款与验资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0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3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12号),截至2025年3月4日止,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收到共10家特定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213,999,988.12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5年3月5日,东方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尚未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3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21号),截至2025年3月5日止,发行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32,886股,发行价格16.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3,999,988.12元,扣除不含税财务顾问及承销费用人民币8,209,999.82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869,860.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920,127.6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3,032,886.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90,887,241.60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及《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12月31日,三友医疗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公司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签署《认购合同》、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获配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求;
(三)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上市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符合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振慈 任经纬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龚德雄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