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志宏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85,920,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798,564,988股)的35.8043%。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280,644,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798,564,988股)的35.1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4人,代表股份数量5,27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8,564,988股)的
0.6606%。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56,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83%;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44,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0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419,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8299%;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44,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2915%。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57,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84%;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4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419,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8305%;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43,93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2909%。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36,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10%;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6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7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398,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7876%;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6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3338%。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闫凌燕、赵娇
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