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瑞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转来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及相关人员张依君2022年度业绩承诺事项作出了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承诺方承诺事项概述
(一)承诺方:孙瑞良、张依君(合称“乙方”)
(二)业绩承诺内容:
1、乙方承诺,乙方就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下简称为“现有业务”)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不得为负;
(2)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通过深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
2、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以上承诺净利润需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资产为基准,不含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对外投资项目或收购项目产生的盈亏。
3、若上市公司2020年度出现亏损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则乙方应当在当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现有业务当年承诺的
净利润-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二、2022年度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1、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仲裁受理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848,933.4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616,370.77元,剔除梧州东泰取得公司控制权后新增的对康泽药业投资产生的盈亏,即本期根据权益法确认康泽药业的投资收益7,255,809.93元,加回投资康泽药业资金占用成本7,828,387.49元后,最终“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实现2022年度承诺的业绩。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现有业务当年承诺的净利润-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即7,811,051.67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2022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孙瑞良及张依君需要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7,811,051.67元。
2024年2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梧州东泰转来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受理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1648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控股股东梧州东泰提交的关于与孙瑞良、张依君2022年度业绩补偿事项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仲裁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申请人: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孙瑞良
第二被申请人:张依君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以下合称“被申请人”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00,593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第一
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593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以上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2023年度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23年度,华瑞股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866,476.0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8,959,640.13元,剔除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取得华瑞股份控制权后新增的对康泽药业投资产生的盈亏,即剔除本期根据权益法确认康泽药业的投资损失7,113,853.60元、本期确认康泽药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98,545,621.83元以及投资康泽药业资金占用成本6,911,647.99元的影响,最终实现的净利润为13,611,483.29元,未能实现2023年度承诺的业绩,业绩承诺方需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承诺的净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即31,388,516.71元。
公司已多次与业绩承诺方进行协商沟通,并向业绩承诺方发出《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通知》《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督促业绩承诺方尽快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并将业绩补偿款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孙瑞良、张依君应当支付的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公司后续将根据上述仲裁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孙瑞良、张依君的履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