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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3

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标的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浙江永利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0%股权(对应2,597.7260万元出资额)以4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公告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上述交易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此以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董书源周建朋代士涛
王一飞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王家海宣 言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常 亮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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