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标的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有关要求,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WOON WEE YUEN & PARTNERS(马来西亚律所)、韩国时雨律师事务所(韩国律所)为本次交易的境外律师。上述中介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规定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境外律师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 |||||
董书源 | 周建朋 | 代士涛 | |||
王一飞 | |||||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 |||||
王家海 | 宣 言 | ||||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常 亮 | |||||
内核负责人签名: | |||||
张耀坤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
刘乃生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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