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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恬冠佳: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301173 证券简称:毓恬冠佳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1号)同意注册,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毓恬冠佳”)公开发行2,195.870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3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209.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7.13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5,351.8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2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0924号) 。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上海农商银行盈中支行的上级管辖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上级管辖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毓恬冠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盈中支行5013100102514747997,223,061.21补充流动资金
2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盈中支行50131001025183359312,858,397.68毓恬冠佳新厂房
3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上海金桥支行21650010010019571884,712,427.68汽车电子研发建设
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64928238983,749,786.46汽车车顶系统及运动部件新技术研发
5上海毓恬冠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盈中支行501310010345676840.00毓恬冠佳新厂房

注:其中,账号为“50131001025147479”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25,024,969.44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顾维翰、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毓恬冠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维翰、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丙方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专户进行相应操作处理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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