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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3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立案,山东至博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新增诉讼金额2,286.91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山东至博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相关诉讼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5月,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至博”)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7,216.9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近日,深圳中院就前述山东至博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至博赔偿款345,269,045.32元,驳回原告山东至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收到2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案件已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济南华皓建信置业有限公司等2名投资者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86.9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其买入公司股票及交易公司股票所遭受的最终损失与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请深圳中院判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10月底到期,但不排除相关主体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就山东至博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从山东至博购买公司股票的交易时间、交易规模、交易价格以及交易尽调内容的关注点等方面认为山东至博购买公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与普通中小投资者投资股票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普通财务投资人。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

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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