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6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额度有效期间内以不超过1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情况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海能”)与中信银行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关联担保 |
海能实业 | 东莞海能 | 100% | 29,000 | 32,000 | 8,000 | 否 |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东莞海能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6月5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亮 |
注册资本 | 16,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东康路22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9745299X6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96,779,120.78 | 1,131,300,372.80 |
负债总额 | 734,755,925.93 | 1,168,200,471.83 |
净资产 | -37,976,805.15 | -36,900,099.03 |
资产负债率 | 105.45% | 96.84%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17,019,845.57 | 781,189,835.79 |
利润总额 | -53,149,939.05 | -12,485,980.01 |
净利润 | -36,819,164.51 | 566,243.64 |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述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4、担保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东莞海能与中信银行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①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025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600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