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监高未按规定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仅推举了一名股东参加监票。二是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议案时,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三是部分独立董事未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四是部分“三会”会议文件记录或存档不准确、不完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日超过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期限。二是以募集资金置换中介费用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三是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告中披露的个别日期存在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部分包安装项目在确认收入当期未同步结转安装成本,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对个别客户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三是部分制造费用会计核算存在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入账不完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不规范,部分物资存在先入库后检验的情形、部分采购计划及合同未按规定权限审批、供应商资格管理不规范。二是产成品入库管理不规范。三是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及相关事项负责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事项负责人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
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