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7号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号),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包括部分董监高未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仅推举了一名股东参与监票。二是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三是部分独立董事未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四是部分“三会”会议文件记录或存档不准确、不完备。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日超过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期限。二是以募集资金置换中介费用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三是个别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公告中存在时间披露错误。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部分包安装项目在确认收入当期未同步结转安装成本,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对个别客户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三是部分制造费用会计核算存在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入账不完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包括部分物资存在先入库后检验的情形、部分采购计划及合同未按规定权限审批、供应商资格管理不规范等。二是产成品入库管理不规范。三是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