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权责利对等以及收入和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2. 薪酬标准及发放
2.1 公司董事的薪酬
(1)专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在任职期间从公司领取薪酬,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总经理级薪酬标准执行,特殊情况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个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贡献、为公司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决定;非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期间不领取任何薪酬。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享受任何董事薪酬,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薪酬;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领取任何薪酬。
(3)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年(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2.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由基本年薪和业绩考核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发放;业绩考核奖励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考核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发放。该薪酬中不包含职工福利费、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酬。
2.3 上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2.4 公司董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2.5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额外领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工资或奖励性报酬。
3. 附则
3.1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2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