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4)第KMV1292号
(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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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9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 9
二、 评估目的 ...... 1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5
五、 评估基准日 ...... 15
六、 评估依据 ...... 15
七、 评估方法 ...... 1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 评估假设 ...... 23
十、 评估结论 ...... 24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0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30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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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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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条件,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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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4)第KMV1292号
摘要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价值类型:市场价值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802.90万元,评估价值为793.00万元,减值额为9.90万元,减值率为1.2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47.95万元,评估价值为647.9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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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为154.9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45.05万元,减值额为9.90万元,减值率为6.39%。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起一年有效。重大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利用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云)审专字(2024)第05014号审计报告。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审计报告,在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所利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后,审慎利用了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我们所利用的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我们只对利用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引用不当承担相关引用责任。
2、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保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云0111财保1160号,于2023年10月11日冻结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账号:53050194503600001135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20,1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款项到期解冻后,被评估单位已支付给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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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已经判决,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01民终5254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1,370.00元及2024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12,281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货款2,031,370.00元已计入应付账款,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17,281.00元已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根据判决书应补提欠款利息47,918.07元,已记入预计负债。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2)原告云南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方案: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尚欠云南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03,318.4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4年6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5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3,318.4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已支付500,000.00元,剩余款项合计2,503,318.40元已计入应付账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3)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调解方案: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2,079.36元、违约金4,598.43元,共计1,006, 677.79元,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为: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598.43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502,079.36元;若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主张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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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评估基准日,被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450,000.00元,剩余货款552,079.36元已计入应收账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4、租赁事项
(1)出租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出租人)与云南圣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物为玉楚高速LM-5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项),租金为48,000.00元/年,一次性支付,租赁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截止评估报告日,该项设备仍在出租中,拟在减资事项完成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上述资产本次按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2)承租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承租人)与云南交发(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玉楚高速LM-3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2项),租赁总价款为621,485.20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按季度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100元留购租赁物。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项设备已拆除存放。截止评估报告日,该项设备仍在承租中。对于上述资产本次按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5、截止评估清查日,玉楚高速LM-5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项)已对外出租,评估人员未能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通过查阅该项机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及租赁协议,以及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进行确认。
6、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楚高速公路 LM-3 标项目中合同签订天然气结算数量是按中铁二局五公司产出沥青熟料计算,由于中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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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五公司设备老化,生产原材料不合格等原因,使得天然气消耗过大但产出沥青熟料过低,从而造成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产生留抵税额。将来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由于同一项目中铁一局销售价格高于中铁二局五公司,可能存在税务机关认定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与中铁二局五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价格不公允情形,要求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补足相应销项税。本次评估不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本次评估不考虑被评估单位存在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需要提供担保等可能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8、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对股东权益价值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9、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10、重大期后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宝鸡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9日仲裁裁决书((2024)宝仲裁字第214号)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2,770.25元及以1,722,770.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仲裁费17026元(申请人已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739,796.25元及按照第一项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上述款项中货款1,722,770.25元已计入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未入账,本次评估对于上述款项按照货款及预交仲裁费1,739,796.25元及计算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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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的利息130,845.60元,合计1,870,641.85元进行确认。除上述情况外,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后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如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状态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并对本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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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4)第KMV1292号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委托人一: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委托人二暨被评估单位: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人一简介
企业名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76号3楼3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879255
法定代表人:李念锋
注册资本:190,451.35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01-0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3层 10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营业期限:2013-01-08 至 2063-01-07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燃料油M100、燃料油280、燃料油380(成品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委托人二暨被评估单位简介
1、注册情况
企业名称: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1-31号(经营场所:洛羊街道办事处云电投电力装配工业基地综合办公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WWFR98法定代表人:孙磊注册资本:980万人民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11-02营业期限:2020-11-02 至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成品油批发;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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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日,注册资本为
980.00万元,分别由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99.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80.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截至评估基准日,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 499.80 | 51% |
2 | 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480.20 | 49% |
合计 | 980.00 | 100% |
3、组织框架及治理结构
①治理结构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总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交发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目前的组成为:孙磊、孔亮、韩金良、陈睿、赵凌。
交发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目前的组成为:潘燕飞、夏玉锟、任秋蓉。
①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设置为“三部一室”,分别是综合办公室、计划经营部、市场开发部、财务部。现公司已停止运营。
4、主要业务范围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维修;成品油批发;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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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2024年已停止经营。
5、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现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表:
税项 | 适用税率 |
增值税 | 免税、13% |
城建税 | 5% |
教育费附加 | 3% |
地方教育附加税 | 2% |
企业所得税 | 20% |
6、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三年一期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如下: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简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7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381.04 | 1,545.37 | 1,260.86 | 802.90 |
负债总计 | 398.31 | 1,068.68 | 964.81 | 647.95 |
所有者权益 | 982.73 | 476.69 | 296.05 | 154.95 |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及评估基准日利润简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1-7月 |
营业总收入 | 1,542.67 | 1,170.13 | 1,678.93 | 17.82 |
营业总成本 | 1,539.78 | 1,582.97 | 1,859.95 | 156.19 |
利润总额 | 2.89 | -506.12 | -180.64 | -141.10 |
净利润 | 2.73 | -506.04 | -180.64 | -141.10 |
2021年-2023年度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
中兴财光华(云)审专字(2024)第05014号)。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一持有被评估单位51%股权,委托人二暨被评估单位。
(四)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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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目的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经济行为已经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发起的批复》(云能股份[2024]383号)、《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云能投[2024]883号)决议通过。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本次评估的资产总额8,029,000.97元,其中:流动资产7,175,460.77元,固定资产853,540.20元;负债总额6,479,515.45元,其中:流动负债6,200,408.82 元,长期应付款231,188.56元,预计负债47,918.07元,股东权益1,549,485.52元。详细见下表:
2024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 金额 | 负债及股东权益 | 金额 |
流动资产合计 | 7,175,460.77 | 流动负债合计 | 6,200,408.82 |
货币资金 | 2,949,625.48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资产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收票据 | 应付票据 | ||
应收账款 | 3,777,309.43 | 应付账款 | 5,604,286.40 |
应收款项融资 | 预收款项 | ||
预付款项 | 41,630.09 | 合同负债 | |
其他应收款 | 62,401.00 | 应付职工薪酬 | 23.73 |
存货 | 应交税费 | 25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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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金额 | 负债及股东权益 | 金额 |
合同资产 | 其他应付款 | 595,845.30 | |
持有待售资产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资产 | 344,494.77 | 其他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53,540.2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79,106.63 |
债权投资 | 长期借款 | ||
其他债权投资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收款 | 租赁负债 |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应付款 | 231,188.56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预计负债 | 47,918.07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递延收益 | ||
投资性房地产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固定资产 | 853,540.20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在建工程 | 负债总计 | 6,479,515.45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股东权益: | ||
油气资产 | 实收资本 | 9,800,000.00 | |
使用权资产 | 资本公积 | ||
无形资产 | 减:库存股 | ||
开发支出 | 专项储备 | ||
商誉 | 盈余公积 | 2,729.83 | |
长期待摊费用 | 一般风险准备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未分配利润 | -8,253,244.3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股东权益合计 | 1,549,485.52 | |
资产总计 | 8,029,000.97 |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 | 8,029,000.97 |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其账面金额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2021年-2023年度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
中兴财光华(云)审专字(2024)第05014号)。
(二)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无。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除账面金额引用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号:中兴财光华(云)审专字(2024)第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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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一)本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7月31日。
(二)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三)本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 评估依据
经济行为依据:
(一)《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发起的批复》(云能股份[2024]383号);
(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云能投[2024]883号)。
法律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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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五)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六)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
(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八)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九)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十)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十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十二)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十三)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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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资委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十五) 《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云南省国资委云国资产权[2018]149号);
(十六) 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准则依据:
(一)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三)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四)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五)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六)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七)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八)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九)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十一)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十二)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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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十四)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权属依据:
(一)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取价依据:
(一)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设备的购建合同;
(二)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查核实的记录;
(三) 重点设备询价资料;
(四)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五) 与此次整体资产评估有关的其它资料。
其他依据:
(一)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
(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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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难以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以及将其与评估对象对比分析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法。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成立,其经营模式为购入天然气后再对外销售,由于以前年度购买天然气成本较高,2022年、2023年及评估基准日净利润均为负数,被评估单位2024年已停止经营,未来经营计划尚不明确。因此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及风险难以预测,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及使用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资产基础法
(一) 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进行评估:
1. 货币类流动资产:为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进行核查,人民币货币资产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预付类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对应收类流动资产,主要是在清查核实其账面余额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回收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货物或者服务,以及形成的资产或权利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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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的主要是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待抵扣进项税。主要是在调查了解了其他流动资产的形成原因并查阅了相关依据及账簿,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二) 非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进行评估:
1. 设备
本项目的设备为气化撬,该设备专用于天然气调压、加臭适用范围较窄,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难以找到合适的可比案例,因此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目的和被评估设备的特点,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对可以搜集二手市场交易信息的设备采用市场法评估。
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
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1) 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① 国内购置的标准设备
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和其他费用、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以外费用(成本)的计取内容和方式,根据相关设备特点、评估中获得的设备价格口径及交易条件加以确定。
其中:
设备购置费根据相关设备的近期成交价格、对供应厂商的询价结果,以及评估人员搜集的其他公开价格信息加以确定。对无法取得直接价格资料的设备,采用替代产品信息进行修正,无法实施替代修正的,在对其原始购置成本实施合理性核查的基础上,采用物价指数调整法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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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杂费主要由采购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等构成。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类型、运距、运输方式等加以确定。安装调试费,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用途、特点、安装难易程度等加以确定。对需单独设置基础的设备还根据其使用、荷载等要求计取基础费用(已在厂房建设统一考虑的除外)。
② 电子设备
主要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
2) 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① 电子设备
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加以确定。
② 机器设备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观察成新率×60%
(三) 负债: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对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本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会谈,详细了解了此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在此基础上,本资产评估机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并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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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核查验证
根据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2日对评估对象和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评估人员听取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相关介绍,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对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申报内容进行了账账核实、账表核实、账实核实。评估人员还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业务情况,通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相关专业机构、市场等渠道收集了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支持评定估算等程序的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已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了确认,并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1. 机器设备的清查
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车辆,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通过问、观、查等方式,了解设备的使用环境、工作负荷、维护保养、自然磨损、修理及维护等情况;并通过接触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调查设备的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评估人员已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相应的核查、修改或说明。
2. 往来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对往来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搜集了与其相关的原始资料、证明文件及会计资料,对重要往来款项进行了函证,对非实物性资产及负债通过账务核查进行核实,以清查核实后的相关申报资料作为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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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定估算
对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询价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资产和负债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了评估测算,进而确定了被评估单位的股东权益价值。
(四) 评估汇总及报告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进行评估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说明。并按照本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内部审核。
九、 评估假设
1.
基本假设
① 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②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所谓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充分竞争性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买者和卖者地位平等,买卖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在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买卖双方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③ 原地使用状态假设:假设被评估资产将保持在原所在地或者原安装地持续使用。
2.
一般性假设
①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② 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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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管理方式及水平、经营方向和范围,与评估基准日基本一致;
④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被评估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有能力、负责任地担负其职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⑤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⑥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将来实际情况与上述评估假设产生差异,将会对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 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802.90万元,评估价值为793.00万元,减值额为9.90万元,减值率为1.2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47.95万元,评估价值为647.9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54.9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45.05万元,减值额为9.90万元,减值率为6.39%。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1 | 流动资产 | 717.55 | 732.33 | 14.78 | 2.06 |
2 | 非流动资产 | 85.35 | 60.66 | -24.69 | -28.93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
5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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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6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7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
8 | 固定资产 | 85.35 | 60.66 | -24.69 | -28.93 |
9 | 在建工程 | - | - | - | |
10 | 工程物资 | - | - | - |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
13 | 油气资产 | - | - | - | |
14 | 无形资产 | - | - | - | |
15 | 开发支出 | - | - | - | |
16 | 商誉 | - | - | - | |
17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
1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20 | 资产总计 | 802.90 | 793.00 | -9.90 | -1.23 |
21 | 流动负债 | 620.04 | 620.04 | - | - |
22 | 非流动负债 | 27.91 | 27.91 | - | - |
23 | 负债合计 | 647.95 | 647.95 | - | - |
2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54.95 | 145.05 | -9.90 | -6.39 |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起一年有效。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报告所服务经济行为的决策、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1、本次评估利用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云)审专字(202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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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4号审计报告。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审计报告,在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所利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后,审慎利用了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我们所利用的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我们只对利用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引用不当承担相关引用责任。
2、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保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云0111财保1160号,于2023年10月11日冻结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账号:53050194503600001135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20,1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款项到期解冻后,被评估单位已支付给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诉讼事项:
(1)原告安宁铭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已经判决,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01民终5254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1,370.00元及2024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12,281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货款2,031,370.00元已计入应付账款,诉讼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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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7,281.00元已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根据判决书应补提欠款利息47,918.07元,已记入预计负债。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2)原告云南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方案: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尚欠云南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03,318.4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4年6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5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3,318.4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已支付500,000.00元,剩余款项合计2,503,318.40元已计入应付账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3)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调解方案: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2,079.36元、违约金4,598.43元,共计1,006, 677.79元,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为: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598.43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502,079.36元;若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主张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评估基准日,被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450,000.00元,剩余货款552,079.36元已计入应收账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确认。
4、租赁事项
(1)出租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出租人)与云南圣宏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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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物为玉楚高速LM-5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项),租金为48,000.00元/年,一次性支付,租赁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截止评估报告日,该项设备仍在出租中,拟在减资事项完成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上述资产本次按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2)承租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承租人)与云南交发(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玉楚高速LM-3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2项),租赁总价款为621,485.20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按季度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100元留购租赁物。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项设备已拆除存放。截止评估报告日,该项设备仍在承租中。对于上述资产本次按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5、截止评估清查日,玉楚高速LM-5标段LNG气化站设备(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项)已对外出租,评估人员未能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通过查阅该项机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及租赁协议,以及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进行确认。
6、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楚高速公路 LM-3 标项目中合同签订天然气结算数量是按中铁二局五公司产出沥青熟料计算,由于中铁二局五公司设备老化,生产原材料不合格等原因,使得天然气消耗过大但产出沥青熟料过低,从而造成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产生留抵税额。将来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由于同一项目中铁一局销售价格高于中铁二局五公司,可能存在税务机关认定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与中铁二局五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价格不公允情形,要求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补足相应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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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不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本次评估不考虑被评估单位存在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需要提供担保等可能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8、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对股东权益价值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9、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10、重大期后事项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宝鸡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9日仲裁裁决书((2024)宝仲裁字第214号)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2,770.25元及以1,722,770.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仲裁费17026元(申请人已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739,796.25元及按照第一项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上述款项中货款1,722,770.25元已计入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未入账,本次评估对于上述款项按照货款及预交仲裁费1,739,796.25元及计算至评估基准日的利息130,845.60元,合计1,870,641.85元进行确认。
除上述情况外,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后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如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状态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并对本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3层 30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 根据相关规定,本评估报告如果需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则需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用于实现规定的经济行为。
6.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本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超过2025年7月30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无效。
8. 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的损失,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报告日:2024年XX月XX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3层 31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本页无正文)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
年 月 日资产评估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3层 32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附件一、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和明细表;附件二、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附件三、 经济行为文件;附件四、 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五、 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六、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附件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附件八、 委托人承诺函;附件九、 被评估单位承诺函;附件十、 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附件十一、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十二、 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2017-0085号);附件十三、 签名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十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承诺函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事宜,需要对该事宜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获批准;
2.本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提示充分;
3.本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4.本公司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
5.本公司对可能影响评估工作、评估结论的事项已做出说明;
6.本公司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的担保、抵押或未结诉讼、仲裁等相关重大事项已如实披露;
7.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事宜,需要对该事宜所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获批准;
2.本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提示充分;
3.本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4.本公司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
5.本公司对可能影响评估工作、评估结论的事项已做出说明;
6.本公司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的担保、抵押或未结诉讼、仲裁等相关重大事项已如实披露;
7.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暨被评估单位: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章)
委托方暨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定向减资退出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及的云南能投交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