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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宇邦新材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36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1,988,162.8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2]B061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 30,689.68 28,057.6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674.87 5,674.87

3 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2,929.50 2,929.5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49,294.05 46,661.98

根据超募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6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3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3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3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三、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择机购买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投资产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使用,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超募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品种: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该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

考虑资金的闲置时间和数量等情况,针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

2、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关注投资产品的情况,分析投资产品投向、

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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