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7 证券简称:常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0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8.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0,400.00元,扣除本次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7,324,234.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66,165.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2月24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2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3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25911536610008 | 297,443,909.43 | 用于支付剩余发行费用以及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或置换。
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金额 |
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584,905.66 |
2 | 律师费用 | 9,800,000.00 |
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45,283.02 |
4 | 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647,555.60 |
合计 | 34,777,744.28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11536610008,截至2025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7,443,909.43元。该专户仅用于支付剩余发行费用以及甲方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亮庭、张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乙方已知晓丙方公告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后续将变更公司名称)承继丙方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008号 )》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