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21,559,872.6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民初545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纳川”)
被告: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纳川”)
被告:陈志江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晓丹
(五)诉讼请求
1.判令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20日的利息1533333.33元、复利6539.34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0000元;
【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21559872.67元】
3.判令被告陈志江、刘晓丹对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南侧金鸡湖路西侧(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及研发楼)的工业房地产【权属证明:苏(2017)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170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3)泗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2594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黄金山开发区鹏程大道111号的仓库、办公楼、厂房、科技楼【权属证明分别为: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41989、0041990、0041991、00419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3)黄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39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即136200000份)财产份额及其产生的收益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1.2022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纳川股份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了授信额度、使用期限、管辖法院等,后被告纳川股份与原告分别于202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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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1日、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4日签订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纳川股份发放借款;
2.202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陈志江、刘晓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就上述被告纳川股份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3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江苏纳川、武汉纳川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房地产抵押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纳川股份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纳川股份以其持有的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的财产份额出质,担保被告纳川股份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4.2024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纳川股份、被告江苏纳川、被告武汉纳川、被告陈志江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变更《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纳川股份未依约按期支付利息,被告陈志江、刘晓丹、江苏纳川、武汉纳川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389,290.5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5%,详见下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自2024年12月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其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号 | 管辖法院 | 立案时间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 | 吴*阳 | 纳川股份 | 劳动争议 | 泉港劳人仲字【2025】第44号 | 泉港仲裁委员会 | 20250228 | 111,300.00 | 仲裁审理中 |
2 | 林*斌 | 纳川股份 | 劳动争议 | 泉港劳人仲字【2025】第45号 | 泉港仲裁委员会 | 20250228 | 229,998.90 | 仲裁审理中 |
3 | 黄*勇 | 江苏纳川 | 劳动争议 | 泗劳人仲案字【2025】第86号 | 泗阳县仲裁委员会 | 20250228 | 47,991.60 | 仲裁审理中 |
合计 | 389,290.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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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6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2,228,572.17元(其中一审判决案件3项,涉及金额1,720,034.35元,执行阶段案件3项,涉及金额508,537.82元),除上述6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惠安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纳川股份就惠安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纳川股份与惠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镇供水与污水管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55)及历次披露的年报中的诉讼事项)的再审申请。
五、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将统筹谋划主动作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强化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处置,稳妥解决,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