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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方式、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证券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本人的证券账户,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其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进行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九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劵法》等相关规定,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免职等),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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