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4,933,12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2名,代表股份104,891,869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8.1518%。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94,835,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名,代表股份10,055,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6%;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名,代表股份10,055,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彭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75,16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39,27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6%。
彭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刘荣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2,69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46,8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55%。
刘荣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马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1,99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46,10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85%。
马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苗丹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1,99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46,1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85%。
苗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刘炳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4,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48,6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4%。
刘炳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宁宁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92,0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56,11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80%。
王宁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季小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4,49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48,6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4%。
季小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慧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81,9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
为9,746,09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85%。
张慧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邓社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92,6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56,79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48%。
邓社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雷新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71,98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36,0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90%。
雷新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帅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4,591,98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756,09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9%。
帅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76,7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90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019%;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8554%;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0630%;弃权8,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81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43,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960%;反对939,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896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0.5709%;反对939,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9.347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815%。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43,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957%;反对940,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896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0.5670%;反对940,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9.351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815%。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