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聘任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4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0)。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4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公司各项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在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包括预审工作、盘点、年报审计工作等。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及审计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了两次沟通会议。年报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充分了解了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准备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针对年报初稿,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2024年度审计结论、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三)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
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