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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0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1人,代表股份58,447,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16,869,997股,下同)的50.0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940,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7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506,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7人,代表股份1,244,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506,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077,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7%;反对346,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3032%;反对346,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832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6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2%;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6,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164%;反对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63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9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002%;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115%;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慧宇、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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