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关于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或“标的公司”)20.7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交易对方不再直接持有上海富驰的股份。2020年1月14日,公司签署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钟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伟、于立刚、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简称“原协议”),原协议部分条款经此次交易后将不再适用,需要订立补充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上海钟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钟伟
乙方三:于立刚
乙方四: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补充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乙方”;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二)主要内容
1、双方确认对原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条款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
2、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7条公司治理、第9条股份转让的排他性、第10条优先购买权、第12条分拆上市及利润分配等)。
3、双方签署本补充协议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补充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标的公司章程或标的公司其它组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乙方及标的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之间的重大协议或合同不会因任何交易文件的签署或履行而终止或触发违约,也不会受到任何交易文件的重大影响。
5、因本补充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6、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生效。如甲方、乙方二、乙方四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未同意关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导致终止双方签署的《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补充协议自动解除,原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效力自动恢复。
7、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本补充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协议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如需要)后方可生效。
8、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补充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9、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权力。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3月10日报备文件:
1、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