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117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2号)同意,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无锡晶海)于2023年12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5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7,868,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040,044.9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30,827,955.07元。截至2023年12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14448号《验资报告》。公司因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为2,340,000股,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8,680,200.00元,扣除发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费用3,103,530.9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576,669.08元。截至2024年1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0089号《验资报告》。本次共计发行股数为1,794万股(含超额配售),扣除发行费用总计30,143,575.85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266,404,624.15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和2025年1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泓科技”)变更为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晶泓科技系无锡晶海的全资子公司,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累计投入进度(%)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
业化建设项目
24,603.46
20,371.23
82.80%
2025年3月31日
2 补充流动资金 2,037.00 0 - 不适用合计
- 26,640.46
20,371.23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募投资金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5年7月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目前,该项目厂房、办公楼等基础建设已完成,设备采购及安装也已完成,公用设施已经开始进行调试,工艺设备调试与验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尚不能正式投入使用,项目整体进度较计划有所延后。公司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实施现状,为审慎起见,决定将“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7月31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从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五、决策程序和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5年7月31日。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