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要求,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3月4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4年12月30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华所召开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一次沟通会,对年度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包括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进行沟通。
(三)2025年2月25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华所召开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审阅了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初稿,与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人就收入确认、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年3月6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2024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