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投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防范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借助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品交易品种原则上应当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
(二)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市场建立的总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保头寸失效,且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由总裁、资本中心、经营总部、财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与风控岗位人员等共同组成。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证券投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交易、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各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市场行情、库存情况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商品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商品套期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套期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商品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商品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公司应指定交易员进行套期保值操作,非指定交易员不得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公司
指定的套期保值交易员不得使用非公司设备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五章 授权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与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商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商品交易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发。第二十二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交易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
(二)合理设置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交易与风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的风控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交易对手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非有效套保亏损达到内部亏损线,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章 内部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控岗位人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汇报投资情况、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中心指派专人与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控岗位人员及交易对手方进行证券投资沟通及商品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商品管理相关部门报送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包含证券投资情况、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控岗位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等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商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具体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要求;
(五)商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与风险岗位人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归口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