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上市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东方集团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同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截止2025年3月5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04,540.5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62,898.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61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募投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已投入金 | 投入进度 |
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额 | ||||
18.60 | 18.60 | 18.60 | 100.00% |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32.32 13.50 13.60 100.76%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24.86 12.20 12.28 100.70%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
A02 |
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
49.86 21.80 15.97 73.24%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
—— 20.00 20.00 100.00%
合计 | —— | 86.10 | 80.45 | —— |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专户余额情况
截至2025年3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
余额
存储
方式
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 |
010900121310801
6,612,969,996.29 | 3,707.96 |
活期
56204010010010136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 | 2,000,000,000.00 | 37,896.30 |
活期
11016281166007
平安银行北京官园支行 | 23,343.17 |
活期
697492136
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 | 30.44 |
活期
697605020
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 | 70.60 |
活期
697492030
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 | 15.66 |
活期
75592017141010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 | 684.39 |
活期
7559201714106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 | 363.58 |
活期
计 |
8,612,969,996.29 | 66,112.10 |
四、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4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62,898.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3)。公司使用人民币62,898.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25年3月5日到期。
五、本次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
近几年,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走弱及消费持续低迷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持续亏损,融资渠道收窄,资产处置进度缓慢导致资金回笼
未达预期,公司债务负担持续加重,流动资金紧张,存在债务逾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及诉讼等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公司暂时无法按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六、下一步归还计划
公司正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快推进资产处置,争取早日实现资金回笼、尽快归还募集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东方集团应在2024年3月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人民币62,89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归还已到期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和
消除无法归还募集资金的不利影响,并及时披露归还募集资金的进展情况;在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已多次与上市公司口头和书面沟通,督促公司务必提前做好资金规划,尽快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无法按期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事项进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3 月 日
周宏科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