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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8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用境内外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等;公司从事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人民币和其他外币的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货业务、期权业务等产品及其组合产品。第三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相关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三)公司期货期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四)公司期现部主要负责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处理结算;

(六)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审查;

(七)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期货期权领导小组,总裁为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及授权范围内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报告;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听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期现部作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财务部作为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各自负责在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职能。

(一)负责起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参照执行;

(二)会同公司采购部、销售部等其他部门,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计划、操作方案等,经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审批通过后组织落实,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套期保值方案调整建议;

(三)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四)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和采购、销售、进出口等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五)负责商品或汇率、利率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

保值业务和采购、销售、进出口等业务建议;

(六)负责向公司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以及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七)风险监督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合规方面的监督与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报告;

(八)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领导小组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期现部、财务部依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套期保值工作计划,合理预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期现部、财务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期现部、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等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

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发出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期现部应根据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需求,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产业链动态、市场价格趋势等,制订商品套期保值计划,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期现部严格按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提出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采购/销售的具体情况和期货、期权市场行情,征询风险监督员的意见,制定具体的套保操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户;

(四)期现部经理组织落实操作方案,结合期货、期权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交易指令,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

(五)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员在电子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送确认;若不一致,则须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二十三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须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现部经理、交易员;

(六)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现部经理和总裁;

(七)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期现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商品套保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给公司财务部,同时配合财务部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审核;

(八)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期现部应提前与财务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及套期保值产品品种的研究与分析,综合公司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需求,制订与实

际业务及本外币资产或负债规模相匹配的套期保值计划,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套期保值需求币种、金额、交割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如需)后,选定最终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整理输出具体操作方案,提交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审批;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办理业务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资金划拨以及其他业务操作。若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财务部应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

(四)财务部应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提供交易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明细清单等文件,会计核算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核对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的余额;

(五)财务部应严格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

第五章 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金融机构;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交易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或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交易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权利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权利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权利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行情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和风险监督员;当市场行情或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部门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总裁或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裁或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若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监督员须立即向领导小组、证券部、财务部及审计部报告详细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总裁及时召开套保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当出现重大亏损时,领导小组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2、明确公司套保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金融机构,并由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金融机构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保相关业务人员及风险监督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公司套保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七章 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制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时,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有必要时填制《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最短时间内处理持仓风险。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国家衍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衍生品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因突发的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的UPS备用电源、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商品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现部在每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向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财务部根据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的实际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主管人员报告交易结算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权利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领导小组。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若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在公告中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交易信息的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的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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