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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先生、卢彬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双方于2025年3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6年5月30日,吕斌先生与卢彬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安排及双方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定位,该协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满三年之日(即2025年3月10日)到期。目前该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双方于2025年3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一致行动安排延续至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上市满六年后(即2028年3月10日)终止实施。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具有平稳发展、持续经营的能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双方保证形成一致的表决结果,以巩固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控制地位。
(二)本协议一方拟就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本协议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相关提案。
(三)在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双方应先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若经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以吕斌先生的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
(四)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各自所持公司股权/股份做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各自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在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委托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管理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或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等。
(五)本协议双方承诺,任何一方不曾、亦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或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安排。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于签署日起生效,至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上市满六年后终止实施。
(七)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违反协议的一方必须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将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给另一方行使。任何一方对前述另一方行使股东表决权及董事表决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均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对其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八)双方承诺善意勤勉地处理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不得故意损害另一方及公司的利益。
(九)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吕斌先生和卢彬先生。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稳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提高决策的高效性。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