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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之“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上市公司作为西南地区环保水务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凭借运营管理“光伏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等,在光伏与储能新能源领域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储备与客户资源,且上市公司总部与光伏行业龙头企业通威股份、宜宾英发等企业总部

所在地接近,可以凭借地域优势提升标的公司的客户响应速度,增强客户粘性。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如能充分利用自身在光伏产业的资源优势和管理能力,以光伏银浆产业为切入点,推动产业链的协同效应,为公司在光伏领域的长远业务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资源基础,有效实施整合和资源互补,同时影响标的公司业绩下滑的不利因素逐步消除,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将有所好转,则从长期发展角度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键陈姝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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