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后,自2025年2月22日起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3月3日,时限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