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易德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刘 伟 | 周 伟 | 武学昭 | |||
张凯锋 | |||||
项目主办人: | |||||
吴康源 | 钱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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