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常友科技 股票代码:301557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hangy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9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友科技”、“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4,430.7871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
通股数量为1,108.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8.88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
(七)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截至2025年2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6.43倍。
截至2025年2月13日(T-3日),发行人与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5年2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前复权,含当日)和2025年2月13日收盘价孰低值(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3年静态市盈率(倍) | 滚动市盈率(倍) | ||
扣非前 | 扣非后 | 扣非前 | 扣非后 | |||||
300690.SZ | 双一科技 | 22.24 | 0.5318 | 0.5192 | 41.82 | 42.84 | 44.47 | 53.01 |
常友科技 | 28.88(发行价) | 1.8643 | 1.8395 | 15.49 | 15.70 | 12.63 | 13.08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5年2月13日注1:可比公司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和收盘价孰低值、对应市盈率为2025年2月13日数据;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可比公司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收盘价孰低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年2月13日));
注4:常友科技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发行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注5: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收盘价孰低值/(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年2月13日));
注6: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保定维赛尚未上市,无股价可参考故未列示比较;
本次发行价格28.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5.70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42.84倍(截至2025年2月1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在“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发展战略指引下,国家陆续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纲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风电等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路径和发展目标,如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扰动较大,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国家补贴的退出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在2020年提前透支风电行业的市场需求,造成2021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为47.57GW,相比2020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71.67GW同比下降33.63%,对风电产业链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冲击。未来,若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对风电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91%、25.22%、24.24%和25.56%,毛利率呈波动趋势。随着风电行业技术进步的不断积累和降本增效不断取得新的成果,风电去补贴等政策对销售价格的影响日益下降,经过两年时间的消化,行业已进入稳定发展期,产业链降本已逐步趋于平稳。2022年以来,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已逐步企稳。
在原材料成本端,随着PPI指数上升尤其是PPI和CPI形成剪刀差影响各类企业盈利能力,大宗商品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2022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呈现小幅下降趋势。
受上述因素影响,2022年以来公司毛利率已逐步企稳,但毛利率水平受到原材料采购价格、下游市场需求以及行业竞争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若出现市
场竞争加剧、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风险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普遍的季节性特点,第三、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风电和轨交主机厂,发行人对其销售存在一定的销售账期,在该类业务模式下造成发行人报告期应收类余额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等项目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39,197.00万元、43,223.65万元、47,939.70万元和60,701.76万元,对应占2021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3.26%、58.43%和55.02%。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逐步增长。
公司客户主要为风电及轨道交通主机厂,资金实力雄厚。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为一年以内,未出现主要客户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者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在风电领域,2023年度国内新增吊装容量前五名整机厂商——金风科技、远景能源、明阳智能、运达股份、三一重能合计占据了75%的市场份额,未来市场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领域市场份额则主要集中于中国中车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远景能源、中国中车、运达股份、三一重能、东方电气、明阳智能等下游大型主机厂均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7.68%、94.31%、85.86%和91.19%,客户相对集中。未来若下游主要客户因其自身发展规划变化而减少对公司产品需求,或者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导致采购下降,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06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5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常友科技”,证券代码为“30155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1,08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3月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4日
(三)股票简称:常友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5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307,871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08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08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227,87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及“(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常州君创 | 1,064.2000 | 24.02% | 2028年3月4日 |
刘文叶 | 775.0000 | 17.49% | 2028年3月4日 | |
龙卓合伙 | 509.0887 | 11.49% | 2028年3月4日 | |
刘波涛 | 225.0000 | 5.08% | 2028年3月4日 | |
谢炎利 | 81.0000 | 1.83% | 2028年3月4日 | |
赵 旦 | 73.8390 | 1.67% | 2026年3月4日 | |
姜绪荣 | 72.1248 | 1.63% | 2026年3月4日 | |
苏州青域 | 72.1248 | 1.63% | 2026年3月4日 | |
深圳杉创 | 48.0832 | 1.09% | 2026年3月4日 | |
江苏拓邦 | 48.0832 | 1.09% | 2026年3月4日 | |
黄跃群 | 48.0832 | 1.09% | 2026年3月4日 | |
中投建华 | 37.2645 | 0.84% | 2026年3月4日 | |
潍坊伟创 | 36.9195 | 0.83% | 2026年3月4日 | |
陈 诚 | 33.2279 | 0.75% | 2026年3月4日 | |
韩明祥 | 33.2279 | 0.75% | 2026年3月4日 | |
常州艾方 | 33.2279 | 0.75% | 2026年3月4日 | |
南通杉富 | 24.0416 | 0.54% | 2026年3月4日 | |
后备基金 | 24.0416 | 0.54% | 2026年3月4日 | |
溧阳从容 | 24.0416 | 0.54% | 2026年3月4日 | |
吴绍先 | 19.6908 | 0.44% | 2026年3月4日 | |
久润投资 | 14.7665 | 0.33% | 2026年3月4日 | |
中投嘉华 | 10.3379 | 0.23% | 2026年3月4日 | |
郑亚飞 | 9.8454 | 0.22% | 2026年3月4日 | |
青岛从容 | 5.0463 | 0.11% | 2026年3月4日 | |
华翰裕源 | 0.4808 | 0.01% | 2026年3月4日 | |
小计 | 3,322.7871 | 74.99% | - | |
首次公开发行发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108.0000 | 25.01% | 2025年3月4日 | |
小计 | 1,108.0000 | 25.01% | - | |
合计 | 44,307,871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五、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新规则发布之日前,已经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2022年度与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753.92万元和8,260.34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321.49万元和8,150.4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16,471.96万元。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要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公司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要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Changy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3,227,871.00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叶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19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住所 |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92号 |
公司网址 | http://www.jscy.vip/ |
经营范围 | 环保设备生产制造、研发及技术服务;能源设备配件、风力发电用玻璃钢机舱罩、玻璃钢制品、轨道交通内外饰部件、新能源汽车复合材料部件、碳纤维制品的制造及维修;复合材料、金属材料、玻璃纤维布、模具、木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董事会秘书 | 唐娜 |
电话 | 0519-68227767 |
传真 | 0519-68227767 |
电子信箱 | jscy-public@jscy.vip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刘文叶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775.00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839.69万股,通过龙卓合伙间接持有504.00万股 | 2,118.69 | 63.76 | 无 |
2 | 刘文君 | 董事、采购部副经理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42.90万股 | 42.90 | 1.29 | 无 |
3 | 包涵寓 | 董事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龙卓合伙间接持有5.09万股 | 5.09 | 0.15 | 无 |
4 | 唐娜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5.72万股 | 5.72 | 0.17 | 无 |
5 | 周旭东 | 独立董事 | 2024年9月至2026年12月 | - | - | - | - | 无 |
6 | 陈若愚 | 独立董事 | 2024年9月至2026年12月 | - | - | - | - | 无 |
7 | 陈耀明 | 独立董事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 | - | - | 无 |
8 | 徐霞 | 监事会主席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2.86万股 | 2.86 | 0.09 | 无 |
9 | 徐云华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 | - | - | 无 |
10 | 王超 | 监事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4.29万股 | 4.29 | 0.13 | 无 |
11 | 吴网娟 | 财务总监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12.01万股 | 12.01 | 0.36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2 | 岳永海 | 副总经理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42.90万股 | 42.90 | 1.29 | 无 |
13 | 万慧荣 | 副总经理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28.60万股 | 28.60 | 0.86 | 无 |
14 | 姜军芹 | 副总经理 | 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 | - | 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10.72万股 | 10.72 | 0.32 | 无 |
注:周旭东、陈若愚自2020年12月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的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6年,故周旭东、陈若愚本届任期至2026年12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常州君创持有公司股份1,064.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03%,为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君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常州君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MA2063634L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叶 |
注册资本 | 1,064.2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64.20万人民币 |
注册地 | 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汇康路26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除了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开展其他具体业务 |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无 |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和刘文君。其中包涵寓系刘文叶之配偶,刘波涛系刘文叶之父亲,刘文君系刘文叶之胞妹。本次发行前,刘文叶直接持有公司23.32%的股份,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控制公司32.03%的股份,并与其妻子包涵寓合计持有龙卓合伙100.00%份额,二人通过龙卓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5.32%的股份,刘文叶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包涵寓现任公司董事;刘波涛直接持有公司6.77%的股份;刘文君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公司1.29%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副经理。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合计控制发行人的77.44%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刘文叶: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02197708******。本科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香港财经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08年6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凯管道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任常友有限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总经理。
包涵寓: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04198210******。2007年6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凯管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任常友有限出纳;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担任公司出纳;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刘波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21195009******。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任常州利恒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发行人董事。
刘文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02198604******。
2008年9月至2012年12月,就职于常州市兆丰幼儿园,担任教师;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担任常友有限监事、采购部副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采购部副经理、董事。
2、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
2022年6月,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和刘文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意见表决及意见不一致的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
①各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常友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②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拟向常友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前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A、对向董事会提案或在董事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以刘文叶的个人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
B、对向股东大会提案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以刘文叶的个人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
③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或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以孰晚为准)。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以常州君创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常州君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常州君创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2)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常州君创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刘文叶 | 董事长、总经理 | 839.69 | 839.69 | 78.90% |
2 | 刘文君 | 董事、采购部副经理 | 42.90 | 42.90 | 4.03% |
3 | 岳永海 | 副总经理 | 42.90 | 42.90 | 4.03% |
4 | 万慧荣 | 副总经理 | 28.60 | 28.60 | 2.69% |
5 | 吴网娟 | 财务总监 | 12.01 | 12.01 | 1.13%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6 | 姜军芹 | 副总经理 | 10.72 | 10.72 | 1.01% |
7 | 薛必林 | 生产运营总监 | 7.15 | 7.15 | 0.67% |
8 | 徐海洋 | 研发经理 | 5.72 | 5.72 | 0.54% |
9 | 颜景娟 | 财务经理 | 5.72 | 5.72 | 0.54% |
10 | 唐娜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72 | 5.72 | 0.54% |
11 | 马佩文 | 运营部经理 | 5.72 | 5.72 | 0.54% |
12 | 芮正芳 | 车间主任 | 4.29 | 4.29 | 0.40% |
13 | 钱永强 | 技术中心工程部经理 | 4.29 | 4.29 | 0.40% |
14 | 黄鑫 | 兆庚新材运营部经理 | 4.29 | 4.29 | 0.40% |
15 | 王祯华 | 生产部副经理 | 4.29 | 4.29 | 0.40% |
16 | 刘伟 | 技术中心总监 | 4.29 | 4.29 | 0.40% |
17 | 王超 | 常卓科技总经理 | 4.29 | 4.29 | 0.40% |
18 | 于霞 | 财务副经理 | 4.29 | 4.29 | 0.40% |
19 | 荆火俊 | 安环部副经理 | 2.86 | 2.86 | 0.27% |
20 | 熊成强 | 生产部经理 | 2.86 | 2.86 | 0.27% |
21 | 许强 | 采购经理 | 2.86 | 2.86 | 0.27% |
22 | 徐霞 | 总经理助理 | 2.86 | 2.86 | 0.27% |
23 | 严思陶 | 湖南常友总经理 | 2.72 | 2.72 | 0.26% |
24 | 李杏琴 | 生产部副经理 | 1.43 | 1.43 | 0.13% |
25 | 移萍 | 成本经理 | 1.43 | 1.43 | 0.13% |
26 | 睢鹏 | 承德常凯工程部经理 | 1.43 | 1.43 | 0.13% |
27 | 钱冬霞 | 兆庚新材总经理助理 | 1.43 | 1.43 | 0.13% |
28 | 姚仁余 | 安环部经理 | 1.43 | 1.43 | 0.13% |
29 | 蒋坚强 | 人力行政专员 | 1.43 | 1.43 | 0.13% |
30 | 张盼盼 | 采购专员 | 1.43 | 1.43 | 0.13% |
31 | 丁晓彬 | 技术中心风电研发主任 | 0.86 | 0.86 | 0.08% |
32 | 史贤汉 | 风电研发主管 | 0.86 | 0.86 | 0.08% |
33 | 曹燕 | 费用会计 | 0.86 | 0.86 | 0.08% |
34 | 董慧 | 总账会计 | 0.57 | 0.57 | 0.05% |
合计 | 1,064.20 | 1,064.20 |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常州君创已出具《控股股东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自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常州君创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322.7871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108.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常州君创 | 10,642,000 | 32.03 | 10,642,000 | 24.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 |
刘文叶 | 7,750,000 | 23.32 | 7,750,000 | 17.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龙卓合伙 | 5,090,887 | 15.32 | 5,090,887 | 11.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持股5%以上股东 |
刘波涛 | 2,250,000 | 6.77 | 2,250,000 | 5.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谢炎利 | 810,000 | 2.44 | 810,000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其他核心人员 |
赵 旦 | 738,390 | 2.22 | 738,390 | 1.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姜绪荣 | 721,248 | 2.17 | 721,248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苏州青域 | 721,248 | 2.17 | 721,248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深圳杉创 | 480,832 | 1.45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江苏拓邦 | 480,832 | 1.45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黄跃群 | 480,832 | 1.45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中投建华 | 372,645 | 1.12 | 372,645 | 0.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潍坊伟创 | 369,195 | 1.11 | 369,195 | 0.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陈 诚 | 332,279 | 1.00 | 332,279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韩明祥 | 332,279 | 1.00 | 332,279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常州艾方 | 332,279 | 1.00 | 332,279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南通杉富 | 240,416 | 0.72 | 240,416 | 0.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后备基金 | 240,416 | 0.72 | 240,416 | 0.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溧阳从容 | 240,416 | 0.72 | 240,416 | 0.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吴绍先 | 196,908 | 0.59 | 196,908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久润投资 | 147,665 | 0.44 | 147,665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中投嘉华 | 103,379 | 0.31 | 103,379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郑亚飞 | 98,454 | 0.30 | 98,454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青岛从容 | 50,463 | 0.15 | 50,463 | 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华翰裕源 | 4,808 | 0.01 | 4,808 | 0.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小计 | 33,227,871 | 100.00 | 33,227,871 | 74.9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1,080,000 | 25.01 | 无限售期限 | - |
小计 | - | - | 11,080,000 | 25.01 | - | - |
合计 | 33,227,871 | 100.00 | 44,307,871 | 100.00 | - |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22,172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常州君创 | 1,064.2000 | 24.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2 | 刘文叶 | 775.0000 | 17.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龙卓合伙 | 509.0887 | 11.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刘波涛 | 225.0000 | 5.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谢炎利 | 81.0000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赵 旦 | 73.8390 | 1.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姜绪荣 | 72.1248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苏州青域 | 72.1248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深圳杉创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江苏拓邦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黄跃群 | 48.0832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3,016.6269 | 68.08% | - |
注:因深圳杉创、江苏拓邦、黄跃群三位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相同,并列第九大,故此处前十大股东共计11位。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108.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1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3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4年 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1,108.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10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91,339,443,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21305754%,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8,243.63204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045,44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18,992,538.24元,放弃认购数量34,552股,放弃认购金额997,861.76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4,552股,包销金额为997,861.76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999.04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为5,732.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6.62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2月24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008号” 《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5,732.4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254.65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58.49 |
律师费用 | 98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4.53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64.76 |
合计 | 5,732.42 |
注: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3、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5.1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266.62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09元/股(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86元/股(按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L10191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002号”《审阅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常友科技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常友科技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4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公司2025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12591153661000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2025年2月14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
住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
联系电话 | 021-23180000 |
传真 | 021-23187700 |
保荐代表人 | 徐亮庭、张宇 |
项目协办人 | 赵谦 |
项目组成员 | 顾峥、李明嘉、张云翀、郑美婷、刘炯、娄兴宇、孙桐、赵宇晗、李紫涵 |
联系人 | 徐亮庭 |
二、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亮庭、张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亮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并购与创新融资部业务董事,2015 年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20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参与或主持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湖南方盛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北京新宇合创金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多个项目。张宇: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并购与创新融资部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顶固集创、乐心医疗、久正工学、泛谷药业等多个 IPO 项目,及贤丰控股、顶固集创等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常州君创承诺
自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常州君创(以下简称“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常友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常友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2、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承诺
自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在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
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常友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担任常友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将向常友科技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常友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如适用)。
3、其他股东承诺
(1)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股东龙卓合伙承诺:
自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龙卓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龙卓合伙在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龙卓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该等股份。龙卓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常友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龙卓合伙持有的常友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龙卓合伙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龙卓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龙卓合伙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2)其他股东
①谢炎利
公司股东谢炎利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谢炎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常友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谢炎利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②剩余其他股东
公司剩余其他股东承诺:
自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公司除岳永海以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常友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常友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常友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在常友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的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B、岳永海承诺:
本人自常友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收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常友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常友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在常友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的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④监事
公司监事承诺:
本人自常友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也不由常友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在常友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友科技的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如适用)。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为:
(1)如果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但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④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公司虽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常友科技董事会书面告知本公司增持常友科技股票的计划并由常友科技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常友科技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常友科技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但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常友科技董事会书面告知本人增持常友科技股票的计划并由常友科技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常友科技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常友科技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常友科技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常友科技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常州君创、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承诺:
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常友科技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常友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购回常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常友科技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1、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君创及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常友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常友科技利益。承诺不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常友科技利益。承诺对常友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常友科技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将由常友科技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常友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常友科技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常友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单位/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严格执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
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分配方式、分配期间间隔、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及程序等。公司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实施,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重作出承诺:(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立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评估机构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常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常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常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因未勤勉尽责导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不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拟进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产生同业竞争。
3、本单位/本人如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单位/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单位/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兴建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4、如出现因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单位/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君创、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以及一致行动人龙卓合伙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十)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期间,公司承诺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常友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常友科技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常友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常友科技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常友科技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君创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常友科技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常友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常友科技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常友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在常友科技中的地位,为本公司在与常友科技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做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就租赁房产、资金往来作出以下承诺: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发行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承诺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对于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补偿,且自愿放弃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就资金往来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常友科技资金,不与常友科技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常友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州君创、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就
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承诺:
如相关主管部门或员工个人因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要求发行人予以补缴、赔偿、支付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款项的,或者导致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其他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无条件代为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对发行人予以足额补偿。本单位/本人就前述补缴、代为支付或补偿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放弃向发行人追索的权利。
(十二)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
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如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就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1)在常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常友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常友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本人的部分;(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常友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常友科技指定账户;(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常友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常友科技、投资者损失;(6)如本单位/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违反就常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1)在常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常友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常友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常友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常友科技指定账户;(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常友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常友科技、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常友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常友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