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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3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5年2月2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内容。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包含一名澳门籍员工,除此之外不包括其他外籍员工。公司将其

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其是公司核心业务员工及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纳入该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都与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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