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汇通控股 股票代码:603409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Conver Holding Co.,Ltd.(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2025年3月3日
特别提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5 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2号),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
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2,603.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0,875,89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24.1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 1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 15.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 2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20.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 (C36)”大类下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C3670)”。截至2025年2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7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3年扣非
前EPS(元/股)
2023年扣非
后EPS(元/股)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3年静态
市盈率(扣非前)
(倍)
2023年静态
市盈率(扣非后)
(倍)
601689.SH
601689.SH |
拓普集团
1.2756 | 1.1987 | 69.19 | 54.24 | 57.72 |
301133.SZ |
金钟股份
0.8524 0.8482 22.37 26.24 26.37301529.SZ
福赛科技
0.9919
0.8845 29.75 29.99 33.63均值 36.83 39.24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5年2月18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本次发行价格24.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0.7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风险因素
1. 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目前客户主要是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2024年1-6月,主要客户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振宜汽车、东南汽车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4.37%,客户集中度较高。因此,如以上主要客户的订单量大幅下滑,可能导致公司业绩
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如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前期投入等无法收回,进而对公司业绩和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2. 客户体量、市场地位的提升可能降低公司议价能力的风险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主机厂,其产品销量的增加一方面会提升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客户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的提升,其议价能力会越来越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比亚迪、奇瑞汽车为销量增速最快的主机厂,其中,2021-2024年1-6月比亚迪汽车销量分别为74.01万台、186.85万台、302.44万台和161.30万台,奇瑞集团2021-2024年1-6月汽车销量分别为96万台、123万台、188万台和110.06万台,其市场地位均稳步提升。随着上述企业销售规模的增加,公司的议价能力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
3. 客户流失及项目拓展受限风险
汽车零部件企业一级配套商通过获得主机厂的供应商认证和产品定点形成销售,其综合运营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物流配套能力、成本管理能力等对维系合作和保障持续的定点项目较为重要。如公司相关能力下降,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则会出现自身被替代等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在主要客户处采购占比相对较高,具备较好的市场地位;部分客户具备部分与公司类似产能,比亚迪和长城汽车具备顶棚、地毯等汽车声学产品产能,可能会对公司在特定领域的业务拓展存在不利影响。
4. 汽车技术革命对公司存在潜在影响的风险
电动化和智能化是汽车产业的技术革命方向,技术演进加速了整车行业的变革与洗牌。对主机厂来说,如果无法紧跟技术发展的方向,将面临业绩萎缩甚至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局面。如公司主要下游客户未能抓住汽车技术革命的机遇,其业绩下滑也将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以公司主要产品格栅为例,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革命对其影响分析如下:
格栅是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2021-2024年1-6月,公司汽车格栅销售收入分别为15,493.65万元、30,475.24万元、27,828.97万元和12,402.3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14%、48.50%、36.40%和27.87%。由于发行人的格栅部件没有使用在纯电动车上,只应用于燃油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如未来的技术方向演变为向纯电动车集中,则公司格栅产品存在销量大幅下降的风险。
5. 生产工艺技术变革的风险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喜好、政策变动等因素可能对生产工艺技术产生影响。以塑料件表面处理技术为例,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促进了表面处理技术的多样化,除电镀、喷涂技术外,公司烫印工艺的产品销量在报告期获得了快速增长,同时,公司也在拓展真空镀膜(PVD)等表面处理技术。如生产工艺技术变革,而公司未能在短时间内跟上行业步伐,则有可能造成订单流失,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研发能力无法跟上客户需求的风险
近年来,消费者的品位和要求逐年提升,对新车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如不能紧跟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订单获取能力。
7.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稳定的核心研发团队为公司持续的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发生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8. 外协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国内自主品牌汽车主机厂,近年来,随着自主品牌主机厂的快速发展,客户的订单量快速增加,公司现有产能满足不了客户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2.65%、18.31%、14.30%和15.71%。产能不足影响了公司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较高的外协比例增加了质量管控的压力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缓解产能压力。如果后续外协厂商发生供货问题或成本大幅提升,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 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756.16万元、25,202.90万元、34,102.80万元和38,667.7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75%、40.11%、
44.60%和43.44%。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98%,且主要为比亚迪汽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长城汽车等综合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主机厂。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仍有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承诺事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事项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54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2,60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087.5897万股将于2025年3月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汇通控股”,证券代码“60340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4日
(三)股票简称:汇通控股;扩位简称:汇通控股
(四)股票代码:6034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603.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150.770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87.5897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515.4103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之“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和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之“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和和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
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31,80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5,669,397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号)关于新旧规则适用衔接的安排,“新《上市规则》第3.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3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614.02万元、15,678.40万元和14,708.24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1,719.73万元、62,831.93万元和76,458.5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16.77万元、13,569.89万元和7,277.83万元。
发行人2021至2023年度财务数据符合《上市规则》3.1.2条规定的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Hefei Conver Holding 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94,522,296元法定代表人 陈王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年3月29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3月7日新三板挂牌日期 2014年10月20日新三板摘牌日期 2022年4月6日公司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厂房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高分子材料、电子产品、模具、塑料表面处理的研发、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项目投资(除专项许可);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公司从事汽车造型部件和汽车声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汽车车轮总成分装业务。所属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之“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类别。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厂房邮政编码 230601电话 0551-63845636传真0551-63845666邮箱 hfht@conver.com.cn网站 www.conver.com.cn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周文竹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
0551-63845636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汇通集团持有发行人54,600,18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7.764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通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汇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称 合肥汇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75098810XK成立时间 2003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 陈王保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0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主要生产经营地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
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橡胶轮胎销售、配送、代理及咨询服务;股权投资(除专项);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陈王保 2,700.00
90.00
王永秀 300.00
10.00
根据安徽律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皖律铭审字[2024]1257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汇通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分别为102,810.94万元和132,574.57万元,净资产分别为59,510.23万元和67,906.20万元;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6,458.57万元和44,505.6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396.63万元和8,335.62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陈王保直接持有发行人17,963,4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0044%;同时通过汇通集团、保泰利和合肥持盈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
57.7643%、9.7648%和5.8241%股份,据此,陈王保合计控制发行人92.3576%表
决权。陈王保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行及决策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陈王保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永秀、陈方明王永秀为陈王保配偶,本次发行前,通过汇通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7764%股份;陈方明为陈王保弟弟,在公司担任董事,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7158%股权,通过保泰利及合肥持盈分别间接持有汇通控股0.3477%股份和3.5806%股份。2023年5月29日,陈王保与王永秀、陈方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签署各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四)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
日期
直接持股
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陈王保
董事长
总经理
2023.4.21-2026.4.21
1,796.3400
通过汇通集团持4,914.02万股;通过保泰利持597.49万股通过合肥持盈持85.96万股
7,393.81 78.2229 -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陈方明
董事
2023.4.21-2026.4.21
256.7100
通过保泰利持32.87万股通过合肥持盈持338.45万股
628.03 6.6441 -
自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张丽
董事副总经理
2023.4.21-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70.68万股 70.68 0.7478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王巧生
董事财务总监
2023.4.21-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10.52万股 10.52 0.1113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黄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23.4.21-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18.24万股 18.24 0.1930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丁绍成
董事采购总监
2023.4.21-2026.4.21
-通过保泰利持18.41万股
18.41 0.1947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戴欣苗
独立董事
2023.4.21-
2026.4.21
2026.4.21 |
- - - -
-
-
张圣亮
独立董事
2023.4.21-
2026.4.21
2026.4.21 |
- - - -
-
-
颜苏 独立董事
2023.4.21-
2026.4.21 |
- - - -
-
-
张斌
监事会主席
2023.4.21-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21.04万股 21.04 0.2226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程辉艳
监事
2023.4.21-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23.67万股 23.67 0.2504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王丽芬
职工代表
监事
2023.4.6-2026.4.21
- 通过保泰利持6.57万股 6.57 0.0695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蔡卫民
副总经理
2023.4.21-2026.4.21
- 通过合肥持盈持10.00万股 10.00 0.1058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周文竹
董事会秘
书
2023.4.21-2026.4.21
- 通过合肥持盈持20.27万股 20.27 0.2145 -
自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汇通控股设立保泰利、合肥持盈两个持股平台由公司骨干员工或有贡献人员持股。基于稳定公司核心员工和实现激励效果的目的,两家持股平台分别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股权激励的方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保泰利持有汇通控股7.3236%股权,合肥持盈持有汇通控股4.3681%股权。
1. 保泰利持股平台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称 安徽保泰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090754593J成立时间 2014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 陈王保
注册资本 702万元
实收资本 702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东、汤口路南综合楼主要生产经营地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东、汤口路南综合楼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工业项目投资;人力资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保泰利的股东主要为汇通控股(含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实际控制的人亲属,保泰利的股东、出资情况及在汇通控股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与汇通控股关系1 陈王保 454.4352
64.7344%
董事长2 张丽 53.7568
7.6577%
董事、副总经理3 陈方明 25
3.5613%
董事、海川部件负责
人4 程辉艳 18
2.5641%
监事
张斌
2.2792%
监事会主席6 丁绍成 14
1.9943%
董事、采购总监7 黄华 13.872
1.9761%
董事、副总经理8 陈晓亮 12
1.7094%
核心技术人员9 吴梅 10
1.4245%
业务骨干10 吴朝文 9.936
1.4154%
历史员工
程安裕
1.2821%
业务骨干12 王巧生 8
1.1396%
董事、财务总监13 孟宇 7
0.9972%
业务骨干14 汪生满 6
0.8547%
业务骨干15 陈登明 6
0.8547%
业务骨干16 陈文慧 6
0.8547%
陈王保之亲属
陈文娟
0.8547%
陈王保之亲属18 王丽芬 5
0.7123%
职工代表监事19 江礼峰 5
0.7123%
业务骨干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与汇通控股关系20 范伟 3
0.4274%
业务骨干21 周书涛 3
0.4274%
业务骨干22 周涛 3
0.4274%
业务骨干23 郭超 3
0.4274%
业务骨干24 殷磊 2
0.2849%
业务骨干25 王良银 2
0.2849%
业务骨干26 殷习武 1
0.1425%
业务骨干合计 702
100.00%
-
保泰利股东中,除陈文慧、陈文娟外,均为汇通控股及其子公司董监高及骨干员工,陈文慧、陈文娟系执行董事陈王保兄长的女儿,二人持有保泰利股份一是基于家族对汇通控股发展的支持,二是由于自身对汇通控股发展前景的看好,因此通过入股保泰利间接持有汇通控股股份。上述股东出资均为自有资金且已实缴完毕,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 合肥持盈持股平台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曾用名称 安徽泽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328019020X成立时间 2015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 陈王保注册资本 649万元实收资本 649万元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东汤口路南综合楼主要生产经营地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东汤口路南综合楼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肥持盈的合伙人全部为汇通控股(含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员工组成,合肥持盈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在汇通控股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与汇通控股关系1 陈王保 101.34
61.4792%
董事长2 陈方明 399
15.6148%
董事、子公司负责人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与汇通控股关系3 胡仙芬 2
0.3082%
业务骨干4 徐苏 3
0.4622%
业务骨干5 王婵玉 2
0.3082%
业务骨干6 范厚俊 1
0.1541%
业务骨干7 张高博 7
1.0786%
业务骨干8 鲁红光 2
0.3082%
业务骨干9 高玉佳 10
1.5408%
业务骨干10 黄志鹏 5
0.7704%
业务骨干11 王玉霞 20
3.0817%
董事长助理12 李明友 13.79
2.1248%
核心技术人员13 周文竹 23.9
3.6826%
董事会秘书14 蔡卫民 11.79
1.8166%
副总经理15 徐双全 11.79
1.8166%
安环总监16 吴照娟 11.79
1.8166%
总经理助理17 高敏 5.9
0.9091%
行政总监18 江洋 5.9
0.9091%
业务骨干19 殷习武 5.9
0.9091%
业务骨干20 范伟 5.9
0.9091%
业务骨干合计 649
100.00%
-
上述股东出资均为自有资金且已实缴完毕,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持股平台离职后股权/持股份额处理及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三)发行人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452.2296万股,本次发行3,150.7704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5%。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汇通集团 5,460.0181
57.7643
5,460.0181
43.323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陈王保 1,796.3400
19.0044
1,796.3400
14.253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保泰利 922.9932
9.7648
922.9932
7.3236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合肥持盈 550.5079
5.8241
550.5079
4.368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海恒投资 300.0000
3.1739
300.0000
2.3804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上市后12个月内
联元创投 150.0000
1.5869
150.0000
1.1902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上市后12个月内
陈方明 256.7100
2.7158
256.7100
2.036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李庆元 7.2900
0.0771
7.2900
0.057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王红侠 1.1321
0.0120
1.1321
0.009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翟德杏 0.6429
0.0068
0.6429
0.005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刘文俊 0.6000
0.0063
0.6000
0.004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王宏柏 0.5000
0.0053
0.5000
0.004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新三板摘牌后
其他小股东
5.4954
0.0581
5.4954
0.043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比例限售
股份
-
-
63.1807
0.5013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小计9,452.2296
100.00
9,515.4103
75.5012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
- -3,087.5897
24.4988
-小计- -3,087.5897
24.4988
-合计 9452.2296
100.00
12,603.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安徽汇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4,600,181
43.32
54,600,1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2 陈王保
14.25
17,963,4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3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229,932 |
7.3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505,079
4.37
5,505,07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肥经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海恒产业发展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8
3,000,00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上市后12个月内
6 陈方明
2,567,100
2.04
2,567,1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安徽联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1.19
1,500,00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上市后12个月内
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7,620 |
0.12
-9 李庆元
72,900 |
0.0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0.01
15,000 |
-合计
75.06
94,601,212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150.770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4.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 1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 15.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 2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20.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2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150.7704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30.1204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301,20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20.65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5,058,880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147,62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7,620股,包销比例为
0.4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1670元/股(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7642元/股(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185.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29.5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856.04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22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8,329.59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税金额(万元)辅导及保荐费用 226.42
承销费用 5,433.61审计及验资费 1,541.13律师费用 566.0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9.81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2.58
合计 8,329.59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根据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16.97万元印花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67,856.04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56,15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情况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财务报告均经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3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2024年1-12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5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上述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编制采用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305号)和《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50号)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二、发行人202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2025年1-3月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2025年1-3月 2024年1-3月
变动情况营业收入 22,000.00至25,000.00
19,548.35
12.54%至27.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3,350.00至4,000.00
3,616.88
-7.38%至1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3,300.00至3,950.00
3,616.37
-8.75%至9.23%
202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000.00万元至25,000.00万元,较2024年同期的变动率为12.54%至27.8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3,350.00万元
至4,000.00万元,较2024年同期的变动率为-7.38%至10.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300.00万元至3,950.00万元,较2024年同期的变动率为-8.75%至9.23%。上述2025年1-3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179780180918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
支行
178280181394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
支行
8112301012401063825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
区支行
551903271110008
合肥海川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8112301012501071878
合肥金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8112301011501071921
安庆海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8112301012401071827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银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6
保荐代表人:陈默、汪洋晹
项目协办人:宫艺林
项目组其他成员:俞露、吴佳、汪颖、赵小飞、章起群、陈岚圣、蒋志刚、费霄雨
联系人:陈默、汪洋晹
联系方式:021-20328000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
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中银证券为汇通控股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默、汪洋晹,具体情况如下:
陈默: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17年投行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宁波东力、恩华药业、易事特、宝明科技等IPO项目,维维股份非公开、江中制药非公开、智云股份非公开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江苏光洋轴承换股收购天津天海同步、福建实达集团换股收购深圳兴飞科技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汪洋晹:中银证券投资银行板块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具有超过13年投行从业经历,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了溯联股份IPO项目、上海沿浦IPO项目、上海沿浦可转债项目、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华东设计院借壳棱光实业、中国海诚非公开发行、厦门国贸配股、天马股份IPO、新东方油墨IPO等项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陈默先生和汪洋晹先生均满足: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重大监管措施,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公司/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丽、黄华、王巧生、丁绍成、蔡卫民、周文竹;监事张斌、程辉艳、王丽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王保的亲属王永秀、陈方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陈方明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持股平台保泰利、合肥持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海恒投资、联元创投承诺: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上市后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和公司股东保泰利、合肥持盈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 在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期间,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 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置。
②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5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B.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C. 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 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①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4. 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承诺
①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 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特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每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证券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中介机构对制作、出具文件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中银证券承诺: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汇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本所因此要承担责任的,本所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我们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合肥汇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拟改制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铭评报字[2014]第9003号)、《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涉及的合肥海川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铭评报字[2015]第9003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王保承诺:
“1. 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
2.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上市的行为。
3.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承诺:
“1. 公司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
2. 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中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本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为保证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
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确认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调配各方面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实现项目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①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 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③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发行
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① 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 全力支持和配合发行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③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 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发行人的薪酬制度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在推动发行人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滚存利润分配及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方案: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得以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①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② 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④ 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⑤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款提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1/2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4. 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4.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情形下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承诺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1. 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发行人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涉及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在本文中做出并披露相关公开承诺,就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做出的承诺。”
3. 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安排出具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
(2)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
(3)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履行增减持股份的公告及披露义务。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期间,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4. 发行人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上市后投资者回报意识,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已充分披露了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上市后将严格遵循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要求。公司在首发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